9999js金沙老品牌(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战略思考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9-09


  企业年金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对于法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言,以企业(用人单位)为主体,在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统一体制和政策框架内,为职工建立的辅助性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企业年金制度顺应了人口老龄化阶段养老保障需求急剧膨胀的发展趋势,并能够充分调动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适应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建设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


  一、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简要过程与制度背景


  1.萌芽与初创阶段(1990—1994)。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

  20世纪80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面展开,为缓解新老企业之间养老负担不平衡问题,我国开始进行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试点。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目标,并提出“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身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自此,少数企业开始尝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但实施范围与保障水平都极其有限,因而这一时期的补充养老保险只能视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雏形。

  2.建立与徘徊阶段(1995-1997)。1995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指出:“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可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同年12月劳动部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初步规范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满足条件的城镇各类企业中实施,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个人负担部分不超过50%,并采用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进行管理和操作。然而,由于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极不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尚不统一,并同时存在着企业负担较重、管理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依旧处于徘徊状态。

  3.探索与发展阶段(2000——)。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至此,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

  2004年5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正式施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只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则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此,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政策与体制空间基本搭建成型,并进入了积极探索与发展的过程。


  二、企业年金制度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制约因素分析


  如果把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简单划分为形成、建立、运营三个阶段或环节,那么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仍处于第一个阶段,问题也主要是在于第一个环节,即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企业年金制度发展遭遇瓶颈。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滞后。作为“三支柱体系”的第一支柱,即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改革起步比较晚,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替代率一度长期维持在80%以上。虽然经过近

  20年的不断改革和大力推动,尤其是由“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统账结合”模式后的10年以来,这种局面不仅造成政府财政背负过重的养老保障负担,而且也直接限制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使得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既无必要亦无空间。表面上看,极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使补充养老保险显得无足轻重,实际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尚且千疮百孔难以正常维持又谈何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改革及其有效运行是企业年金制度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2.相关财税制度的不健全。迄今为止,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关于社会保险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惟一政策依据,只有在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关于工资总额4%以内税前列支的规定,但对基金运营中的税收政策和个人在参加企业年金时,缴费在多少百分比率内可以享受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则没有具体的规定。随着企业年金数额的不断加大,由于企业难以将其纳入职工福利费中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向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并不能冲减其应税所得。这完全不符合业已形成的企业年金可以获得国家财税支持的国际惯例,如此一来企业年金对企业和个人的吸引力必然会大打折扣。所以,财税制度的不健全,缺乏优惠政策的激励是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3.基金投资渠道过于狭窄。根据中国保监会预期,我国今后每年企业年金新增额将超过1000亿元。世界银行则更乐观地认为,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总额将高达1.8万亿美元。然而,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的不完善,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被严格限制而无法进入资本市场。这样,企业年金计划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为企业年金计划采用的是个人账户积累模式,积累基金只允许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而不能够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作,势必难以实现保值增值。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与监管职能主要由社保机构来履行,管理者与监督者的双重身份不利于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及企业年金制度的规范发展。少数大型企业自办又难以做到年金资产真正独立。同时,专业管理人员和投资技术的缺乏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三、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对策探讨


  1.确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地位。企业年金究竟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究竟应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还是应由商业性保险机构经办,究竟属于国家强制还是属于企业自愿等等,这些都应当以具体的法律法规形式予以明确,否则企业年金制度就很难有长足的发展。对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有限制的市场运作和适度的政府调控,也应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肯定。无论是政策扶持,还是投资管理,只有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才能具备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否则就只能是事倍功半。

  2.采取积极的税收激励政策。我国目前在企业年金建立和操作的过程中尚有许多不明确、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工资总额目前仍是一个不十分明确的概念,一律使用4%的比例而不考虑不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以及对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都很有可能造成企业年金制度参与职工的流失。从长远看,4%的比例应当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的好转而逐步提高。

  3.建立良好的投资与管理机制。从理论上讲,企业年金是一项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的福利保障计划,计划归集的基金归职工自己所有,职工应有充分的投资自主权。政府在企业年金监管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运作规则,对基金筹集、投资管理到待遇支付实行全程监管和主动监管,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权益。因此,良好的投资管理机制的建立,主要在于强调政府监管职能的基础上愈加注重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现行的三种组织运行模式,即“社保机构经办”、“企业自行管理”、“保险公司管理”,都各有其利弊,就前两者而言总体上是弊大于利急需变革。除了社保机构的双重身份,大型企业自办往往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和职工的利益。因此,在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时,应充分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随着资本市场各项法规的不断健全以及《信托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逐步倡导信托管理模式,并且也不应当只限于单一的模式。
 
(xintuo摘自中国保险网)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Baidu
sogou